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对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且在校学习的学生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学生生活补助对象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条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纳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困难学生认定信息库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四条 补助指标分配:按照当年实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确定。
第五条 补助标准: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因国家助学金名额限制等因素,未获得国家助学金且未享受校内其他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金额按照当年学校资助计划安排确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程序发布工作通知;
2.班级辅导员确认本班级补助对象;
3.所在学院对申报补助学生认真审核,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部上报的受补助学生进行全面审核,报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贴细则》(三联院学字〔202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