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严格审核办理。
第四条 学校根据每年度学生资助经费预算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减免学费额度。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烈士子女;
(二)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优抚家庭子女;
(四)父母伤残无劳动能力,需享受社会救济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医治之中者;
(六)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者;
(七)国家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减免学费者;
(八)其他确需减免者。
第八条 减免标准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在校实际表现,酌情减免学费。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减免程序
(一)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可于每学年开学初申请减免当年的学费。
(二)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
(三)学院在认真听取班委会和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提出减免意见,报校领导审核批准即可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五)校财务处按学校确认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费。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因病休学者除外)的;
(四)思想不求进取,生活铺张浪费的;
(五)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六)未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减免学费者,原则上不予减免;
(七)其他不适合学费减免情况的。
第十一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若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六)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七)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需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减免学费实施暂行办法》(三联院学字〔2014〕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