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联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及安徽省政府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三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第四条 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6.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7.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
第五条 首次申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含在校生和大学录取新生)
1.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字。
2.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学生,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3.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学,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4.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手续: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5.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6.持《受理证明》前往学校报到,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第六条 续贷办理流程及申贷材料(在校生)
1.贷款学生在一个学历阶段(专科、本科或研究生)实行“一次性签订合同、分学年发放”。借款学生首次办贷与经办银行现场签订贷款合同后,本学历阶段(在读的专科、或本科、或研究生)的往后学年需分年发起续贷申请。
2.在前往县级资助中心或指定办理点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字。
3.续贷材料: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注意事项:如需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需要学生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指定办理点现场办理。
4.持《受理证明》前往学校报到,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注意事项:(1)续贷学生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线上完成续贷合同的签订;(2)请每年登录学生在线系统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有义务教育、督促和协助借款人按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八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金融机构根据合同借款金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拨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学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中。
第三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利息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因升学连续攻读学位(含专升本、考研等)的,在校期间继续享受贴息政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可申请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自毕业当年起自付利息(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如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于毕业当年的7月31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可继续享受贴息。
第十四条 毕业(或结业)当年的4月至6月,贷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如实填写最新的家庭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进行毕业确认申请。
第十五条 11月1日(最后一年为9月1日)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当期还款金额。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最后一年为9月1日至9月20日之间),在《借款合同》上约定的代理结算机构助学贷款指定账户内足额充值还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学校资助中心按规定及时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通知贷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如出现逾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逾期贷款结清后5年。
第十九条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三联院学字〔202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