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安徽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职业观、择业观,进一步落实《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成立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审核审定相关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顾问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就业创业处、实践教学部、保卫处、校团委、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成立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全校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和审核工作,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二级学院执行院长、学管副院长、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就业创业处、实践教学部、保卫处、校团委、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学生处正、副处长,校团委书记,各二级学院执行院长、学管副院长及学生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办公室负责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四)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执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班辅导员担任,具体负责本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评审工作。
(五)各班级成立5-9人评议小组(根据班级人数确定,应采用单数),成员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通过民主形式产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刻苦,按时修完全部学业,成绩优异,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业成绩)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科研能力比较突出,具有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1.本科生获得过学校二次及以上二等(含)以上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含)以上。
2.专升本生、专科生获得过学校一次及以上二等(含)以上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含)以上。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五)优先条件,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在校期间多次获“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六)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第三条 评选的对象、比例
全校应届本科生、专科(含高职)生毕业生为评选对象。
全校按照应届本科生、专科(含高职)生毕业生总人数的3%、3%的比例,评选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人选。要严格坚持评选比例要求,不同学历层次的评选比例及人数互不通用。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在全校广泛宣传,并在应届全日制毕业生中评选。
(二)由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会议,确定推荐人,在班级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上报本学院。
(三)学院对各班级上报材料审核,确定人选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召开校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通过后在校内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奖处意见
(一)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颁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二)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份装入毕业生档案,一份学校留存。
(三)优秀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双向选择等活动,同等条件下,就业创业处将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四)对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校按规定程序,报请并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六条 其他
(一)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条件,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把关;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二)本办法自下文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三联院学字〔2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