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及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顾问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纪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后勤保障监管处、财务处、团委、各院(部)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成立勤工助学分中心,中心主任由各院(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各院(部)学管主任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及各院(部)团委书记、学生会主席等人员组成。职责是负责本院(部)的岗位设置申请、审核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反馈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完成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五条 设岗原则: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学工助理、辅导员助理、校卫队、团学助理、设备维护助理、图书管理员助理、宿管协查员等为主。
第十六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岗位申报:
(一)固定岗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学年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需求申请。
(二)临时岗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书面需求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 岗位招聘:
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岗位管理:
(一)各用人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的管理,对在岗学生进行统一培训、管理和考核,规范有序开展勤工助学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学生实际工作时长计算酬劳,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二)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学生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保守用工单位秘密。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申请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三)勤奋好学、努力向上,学习成绩良好;
(四)优先考虑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各用人单位拟定学年勤工助学用人计划,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岗位设置和岗位人数。符合申报勤工助学的学生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部门对学生进行考察后,签订《安徽三联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提交录用名单至学生处。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根据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劳动量确定学生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于每月18日前将“勤工助学发放表”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发放表进行审核。财务处将勤工助学酬金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规定,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勤工助学实施暂行办法》(三联院学字〔201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