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名额分配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名额指标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份根据国家分配学校的名额指标,并结合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分为三档,分别是一档助学金;二档助学金;三档助学金。各档次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在校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评审办公室和各院部评审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生根据本办法,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各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各班级报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学校下达的评选指标,提出初审意见及资助档次。将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备案表报校评审办公室。
2.校评审办公室收集汇总复核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
3.召开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评选建议名单,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资助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所获资助资格,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三联院学字〔202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