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使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及共青团中央、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财务处、团委、各学院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分中心,中心主任由学院执行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及各学院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等人员组成。职责是负责本学院的岗位设置申请、审核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反馈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完成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学院辅导员助理、学工助理、团学助理、宿管助理和校卫队等为主;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勤奋好学、努力向上,学习成绩良好;
4、优先考虑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录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进岗程序
1、学校所属各单位在学年初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申报,学生资助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岗位的审核与确定,并在组织完成对接工作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开聘任;
2、学生到所属学院进行勤工助学申请;
3、学院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然后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学生本人经济状况、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本院勤工助学岗位;
4、学院把研究确定的勤工助学人员名单报送学生处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各学院建立本院勤工助学学生档案,积极主动组织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对已录用学生的管理
1、勤工助学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并定期考核,作为学生处确定参加勤工助学人员报酬的依据;
2、各用工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学生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保守用工单位秘密。
3、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凡学习成绩较差,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应停止岗位劳动;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安排和从事违法乱纪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假借勤工助学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活动;
(三)有损人格、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学校声誉和利益或与《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不符的活动;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制定及发放
第二十条 校内岗位按月计酬。学生参加校内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照协商酬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报酬的发放
1、学生处根据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劳动量确定学生的劳动报酬;
2、校内岗位用工单位每月依据学生考勤考核情况制作“勤工助学发放表”并报学生处审核,校领导签字;
3、财务处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后发放上月勤工助学酬金。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等;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二十五条 禁止学生参加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禁止学生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外做出违法乱纪行为,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带有传销性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根据岗位工作技术含量和劳动强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同岗同类人员酬劳标准,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与用工单位完成对接,并经学校学生处备案后方可进行。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因本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未经批准的学生私自在校外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