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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

2019-08-28   来源:学生处   点击:10

第一章 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六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分管学校财务工作与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党政校领导为成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二级学院执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辅导员担任,负责具体组织、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

第十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干部及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二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四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定。每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对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划分资助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安徽三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名单及档次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年级(专业或班级)、二级学院、学校公示期结束须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建档备案。每学年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及其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规范的档案,完整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三联院学字〔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