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的奖励金额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名额指标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份根据国家下达我校的名额指标,并结合本校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必须同时是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在校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安徽三联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按照本办法及申请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评审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安徽三联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汇总表》报送校评审办公室,校评审办公室收集汇总复核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校评审委员会)。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建议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后,在校内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安徽省教育厅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三联院学字〔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