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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学生管理实施办法

2017-08-04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74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三联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三联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具有正常学习和生活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各学院、校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由过程考核和课终考核成绩按比例构成,总评成绩满60分为及格;考查课和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参加补考1次,补考成绩一律以合格、不合格记载。补考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并按照教学进程安排完成学业;学生未经选课不得参加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每学期选课最多不超过30学分,转级、延长学习年限等要求,学校依据相关办法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依据相关办法予以认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成绩登记时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所在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普通休学每次申请期限为1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每次申请期限可为1年,累计不超过4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两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至4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对申请休学进行创新创业的四年制本科学生,其学习年限可延长至8年(含休学、保留学籍);申请休学进行创新创业的两年制本科学生,其学习年限可延长至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因创新创业事由可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申请休学,并出具开展创新创业所需的详细支撑资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具有正常学习和生活能力,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自退学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安徽三联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考(或重修)不及格课程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结业生也可在结业离校前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者视为同意结业。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并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由学校统一发给写实性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完成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写实性的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分别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综合办公室等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