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全校各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教育贯穿到从学生入学到毕业的各个环节之中,使之常规化、制度化。
第六条 每年3月份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月活动。每学期开学伊始,各学院必须组织各班级普遍开展一次以治安、消防、交通、卫生等为内容的主题班会,善于适时利用发生的案例教育学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学校领导下,由校维稳办、保卫处、学生处具体指导、协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每学期至少要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第九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防范意识,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防火防盗等,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活动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和有关部门同意,接受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
第十四条 发现安全事故,在场的教工或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报告。各学院在出现突发紧急重大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情况特别的应直接上报校领导。
第十五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在场人员及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与保卫处、学生处加强信息沟通,对违反管理规定,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及时给予处理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因被窃、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赶到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并向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遇重大事故有关学院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 若属刑事案件,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学生发生事故处理,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因责任不在本人的学生意外死亡,由学校或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丧葬有关规定处理,承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以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慰问金一般在5000-60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医治无效或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一次性予以5000元以下经济补助。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原则上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三联院学字〔2014〕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