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合格人才,为进一步落实《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皖教学〔2004〕7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以下简称双优生)的评选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培育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三)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成绩优良。
1.本科生获得过学校二次及以上二等(含)以上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含)以上。
2.专科生获得过学校一次及以上二等(含)以上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含)以上。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六)获得上述荣誉称号、奖学金级别高和次数多的毕业生,优先评选。
(七)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处分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二、评选比例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双优生”指标数,分配名额。各学院按本专科生实际毕业生人数的3%和2%掌握。
三、评选程序
(一)在全校范围,广泛宣传,并在全体毕业生中评选。
(二)由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会议,确定推荐人,在班级公示五个工作日后上报本学院。
(三)各学院对各班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在本单位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双优生”人选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召开校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通过后在校内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
(五)经校评审领导小组会会议审定后,审定的“双优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表彰奖励
(一)获评的省级“双优生”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颁发荣誉证书。
(二)“双优生”审批表,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学校留存。
(三)评选出的“双优生”,就业实训处将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五、评选要求
评选“双优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条件,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把关;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六、本规定自下文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